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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17号

黄建敏与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建敏,陈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7号原告黄建敏,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郑秀珊,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清伟,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彬,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敏与被告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敏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六百元,由原告黄建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凌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