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7号原告黄建敏,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郑秀珊,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清伟,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彬,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敏与被告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敏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六百元,由原告黄建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凌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