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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4098号

杨锋与游章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锋,游章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098号原告杨锋,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游章通,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锋与被告游章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73元,由原告章书松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芸

人民陪审员  吴忠春

人民陪审员  林新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游林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