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098号原告杨锋,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游章通,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锋与被告游章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73元,由原告章书松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芸
人民陪审员 吴忠春
人民陪审员 林新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游林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