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重初字第6号原告杨晓志。委托代理人刘俊利,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逄振东,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州市环氧镁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凤枝,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田德刚。第三人刘洪兴。委托代理人闫学礼,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志诉被告滨州市环氧镁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田德刚、刘洪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晓志负担。
审 判 长 孙春华
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
人民陪审员 李惠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冰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