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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重初字第6号

杨晓志与滨州市环氧镁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
杨晓志,滨州市环氧镁置业有限公司,田德刚,刘洪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重初字第6号原告杨晓志。委托代理人刘俊利,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逄振东,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州市环氧镁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凤枝,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田德刚。第三人刘洪兴。委托代理人闫学礼,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志诉被告滨州市环氧镁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田德刚、刘洪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晓志负担。

审 判 长  孙春华

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

人民陪审员  李惠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冰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