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079号原告吕庆飞,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冠县。被告郭守义,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冠县。
原告吕庆飞诉被告郭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7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方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