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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1079号

吕庆飞与郭守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庆飞,郭守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079号原告吕庆飞,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冠县。被告郭守义,男,1980年8月8日生,汉族,住冠县。

原告吕庆飞诉被告郭守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7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坤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方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