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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1103号

都吉宝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1103号罪犯都吉宝,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友谊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6日作出(1999)农刑初字第34号判决,以被告人都吉宝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作出(1999)黑刑二复字第61号刑事判决,核准执行被告人都吉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4日以(2002)黑刑执字第38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9月30日以(2004)哈刑执字第75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6年12月25日以(2007)哈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09年1月16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10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以(2011)哈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4月27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209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根据该犯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都吉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都吉宝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都吉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都吉宝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都吉宝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都吉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王福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