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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察执字第1348-1号

孙中华与代再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中华,代再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执字第1348-1号

申请执行人:孙中华,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淮阳人,住察县城镇。

被执行人:代再兵,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县人,住本县纳达齐牛录乡。本院在执行孙中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再兵(2015)察民初字第665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再兵本案所涉案款3970元,拒不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拨被执行人代再兵在中国工商银行察布查尔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9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红卫

代理

审判员  阿 君

代理

审判员  李麟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