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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1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190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二路102号。

负责人:邓波。

委托代理人:陈泉、梁美艳,系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汤志坚,男,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XX里**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被保全人汤志坚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汤志坚价值68万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007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68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汤志坚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健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经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