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7财保33号

卢清标与吴元文买卖合同纠纷其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财保33号申请保全人卢清标,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卢泵林,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保全人吴元文,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保全人卢清标因被保全人吴元文拖欠其饲料款,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吴元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查封被保全人吴元文所有的址在南靖县XX镇养猪场内的生猪,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保全人卢清标已提供现金人民币6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卢清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吴元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保全人吴元文所有的址在南靖县XX镇养猪场内的生猪(数量详见查封清单),并责令被保全人吴元文饲养保管。查封期间,经本院许可,被保全人吴元文可以出售被查封的生猪,出售款项须向本院缴交。在查封期间内,被保全人吴元文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金华

审 判 员  赖陆好

代理

审判员  王玲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