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于善生。被执行人于来平。被执行人天津豪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于来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于善生、于来平、天津豪发船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善生、于来平、天津豪发船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杰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于善生、于来平、天津豪发船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17993.98元及逾期利息等;
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于善生、于来平、天津豪发船务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费79218元等;
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于善生、于来平、天津豪发船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房 强
代理
审判员 刘 刚
代理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守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