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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侯忠义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忠义,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侯忠义,男。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忠义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二十三万五千九百七十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 晶执行员 阮学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