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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执68号

朱爱华、张李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爱华,张李娜,毛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68号申请执行人朱爱华,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张李娜,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毛国良,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朱爱华与被执行人张李娜、毛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温文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张李娜、毛国良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82元。权利人朱爱华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328执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海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刘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