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558号原告连云港多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幸福路62号。法定代表人周家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召存,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敏,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斌。委托代理人陈宇峰,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多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助保安公司)与被告宋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月英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5日、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助保安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敏、被告宋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多助保安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6月被告离开原告公司,并自愿与原告业务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非是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提供的银行打款账号并非是原告单位的打款账号,且该账号也明确了其打款的时间系2013年,而非2011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1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宋斌辩称,被告是与原告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到期后,原告没有与被告续签而非被告主动离开原告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认为被告所提供的工资打款明细是虚假的,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具体情况。劳动者提供的初步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可。且被告所提供的打款明细属于同一账号,从2011年开始支付工资一直没有变过。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的员工,从事保安工作,后被派遣到连云港释传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1日,原告与连云港释传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到期,原、被告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的工资由原告委托江苏银行陇海支行代为发放,该支行营业机构号为1121。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反映,陇海支行于2011年9月份开始有为被告代发工资的记录。宋斌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700元。原告后向连云港市海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11月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多助保安公司向宋斌支付经济补偿金5100元。多助保安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银行流水明细、江苏银行代发款项协议书、保安服务合同、劳动合同书、江苏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双方订立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原告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供的2011年《江苏银行代发款项协议书》证明,原告自2011年开始即委托江苏银行陇海支行为其员工代发工资,且被告的工资银行流水明细中显示,从2011年9月起有江苏银行陇海支行为其代发工资的记录,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自2011年9月起至2014年6月,原告应支付被告的经济补偿金为5100元(1700*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连云港多助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宋斌经济补偿金51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
审判员 王月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春艳后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