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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28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与张德雷、姜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1-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张德雷;姜晓梅;崔新明;李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28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中兴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16488373-5。

法定代表人:张汉升,行长。

被告:张德雷,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被告:姜晓梅,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被告:崔新明,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被告:李水华,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与被告张德雷、姜晓梅、崔新明、李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的价值360000元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德雷、姜晓梅共有的位于东营市(房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18××09号),期限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秋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