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28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中兴路112号。组织机构代码:16488373-5。
法定代表人:张汉升,行长。
被告:张德雷,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被告:姜晓梅,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被告:崔新明,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
被告:李水华,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垦利支行与被告张德雷、姜晓梅、崔新明、李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的价值360000元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德雷、姜晓梅共有的位于东营市(房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18××09号),期限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秋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