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民初212号

原告金耀荣与被告西安咸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金耀荣,西安咸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212号原告金耀荣,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咸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77号万达广场二期2栋7单元70802号房。法定代表人赵龙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耀荣与被告西安咸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耀荣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耀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耀荣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耀荣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