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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1043号

齐凤山与刘永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凤山,刘永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043号原告齐凤山,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刘永贵,男,194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凤山与被告刘永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齐凤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原告齐凤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齐凤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利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