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77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33号。负责人金德胜,行长。被申请人广灵县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广灵县壶泉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茹建明,经理。被申请人茹建明,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广灵县。被申请人班立霞,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广灵县。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广灵县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茹建明、班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3301.12元或对等值财物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灵县鑫盛源商贸有限公司、茹建明、班立霞银行存款合计九十九万三千三百零一元一角二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