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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56号

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国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国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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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56号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法定代表人宋树民,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车平原,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忠达物业项目经理,住开鲁县。被告张国成,男,66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开鲁县。

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国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轩国芳独任审理,公开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车平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长青小区业委会于2010年1月1日委托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长青小区做物业服务工作,并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居住在该小区3号楼9单元501室(面积85.57平方米)。从2010年我公司接受本小区的服务工作以来,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尽到了相应的服务义务,可是被告却以“车辆被划”为借口,4年来没有缴纳物业费。截止到2013年末,已经拖欠物业费1543.50元(计算方法:2010年-2011年:85.75平米×0.35元×24月=720.30元;2012-2013年:85.75平米×0.4元×24月=823.20元。合计1543.5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也下达了书面催缴通知单,被告却一直置之不理。原告只是负责小���的基础性服务工作,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约定,原告没有赔偿被告财产损失的义务。根据下列法律法规“1、《合同法》第六十条;2、《物权法》第八十三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4、《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5、《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6、《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开鲁县长青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第六条”之规定,被告应该无条件的还清所欠物业费1543.50元。根据《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被告应缴纳违约金1543.50元。根据上述事实,故诉至你院,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至2013年期间所欠物业费1543.50元及违约金1543.50元。被告张国成未答辩。经审���查明,2010年1月1日,原告与开鲁县开鲁镇长青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每月收取0.40元物业管理费。被告系开鲁县开鲁镇长青小区3号楼9单元501室业主。被告房屋建筑面积85.75平方米。因被告拖欠物业费,原告于2015年向被告送达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单,告知其应自接到通知起10日内到小区物业办公室交纳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物业费共计1542.00元,但被告至今未交纳。上述事实有原告方出示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服务费催缴通知单存根》及2014年与2015年被告缴纳物业费的收款收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并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长青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接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按其楼房面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拒交物业费的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物业费数额未超出合同约定,但应以其向被告制发的催缴通知单为准。原告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故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国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至2013年期间物业服务费1542.00元;

二、驳回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告张国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判决负有给付义务人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轩国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