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644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胡丹丹,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博鑫景观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寇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西安博鑫景观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寇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完毕劳务费,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428元,原告负担428元。
审 判 长 杨怀周
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
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瑞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