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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156号

芜湖飞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晋月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飞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晋月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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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飞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尹奇,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安徽省当涂县姑孰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晋月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月顺,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安徽省当涂县人,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鞍山众志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当国用(2014)第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期限叁年(自2016年2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家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