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281行审第23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市卫计局)。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立森,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生,赤壁市人,住赤壁市,被执行人熊海兰,女,汉族,1969年10月7日生,赤壁市人,住赤壁市,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赤卫计征字(2015)第B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赤卫计征字(2015)���B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赤卫计征字(2015)第B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作出的赤卫计征字(2015)第B0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万子琼
审判员 毕明华
审判员 祝晓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云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