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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234-1号

陕西汇丰纸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汇丰纸业有限公司,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南岸子还村工业园9号,组织机构代码67791270-6。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世纪大道中段(二号桥转盘向东200米),组织机构代码证62325506-9。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员工。陕西汇丰纸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向陕西汇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货款79705.72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5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2058元,由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6年2月25日利息为6376元。本案执行费12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429.7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