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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421号

邓秋英、吉安市莱斯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秋英,吉安市莱斯百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4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邓秋英。

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吉安市莱斯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文勇,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秋英、吉安市莱斯百货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秋英、上诉人吉安市莱斯百货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秋英、上诉人吉安市莱斯百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秋英、吉安市莱斯百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上诉人邓秋英负担644元、上诉人吉安市莱斯百货有限公司负担131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小红

代理

审判员  肖永兰

代理

审判员  胡 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志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