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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民终51号

苏某新与赖某飞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新,赖某飞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新,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飞,女,汉族。

上诉人苏某新因与被上诉人赖某飞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某新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某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上诉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某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苏某新负担(上诉人苏某新已向本院预交300元,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琪奕

审判员  龙光新

审判员  许 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娟汤智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