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新,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飞,女,汉族。
上诉人苏某新因与被上诉人赖某飞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某新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某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上诉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某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苏某新负担(上诉人苏某新已向本院预交300元,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琪奕
审判员 龙光新
审判员 许 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娟汤智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