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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民初字第75号

彭义和、谢美容与包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义和,谢美容,包善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字第75号原告彭义和,男,汉族,生于1942年3月12日原告谢美容,女,汉族,生于1945年12月5日。被告包善国,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8日。

原告彭义和、谢美容因与被告包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彭义和、谢美容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68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义和、谢美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淑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