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字第75号原告彭义和,男,汉族,生于1942年3月12日原告谢美容,女,汉族,生于1945年12月5日。被告包善国,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8日。
原告彭义和、谢美容因与被告包善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彭义和、谢美容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68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义和、谢美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淑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