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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738-3号

广西邦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邦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738-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邦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邓玉虹,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预防控制中心住宅小区有相关代建管理费及代建利润收入,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预防控制中心住宅小区代建管理费及代建利润合计人民币2640854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昌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