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738-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邦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邓玉虹,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预防控制中心住宅小区有相关代建管理费及代建利润收入,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查封申请,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预防控制中心住宅小区代建管理费及代建利润合计人民币2640854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昌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