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172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飞,东营博爱妇产科医院职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兰凤,东营八局医院职工。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任晶,东营博爱妇产科医院医生。系彭飞之妻。再审申请人彭飞因与被申请人董兰凤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民四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飞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董兰凤与周劲松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缺乏证据证明,认定彭飞系债务加入缺乏依据。彭飞与董兰凤之间不存在62万元借贷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董兰凤称:彭飞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彭飞与董兰凤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2007年10月19日,案外人周劲松向董兰凤出具借条,载明借董兰凤现金62万元,彭飞以证明人身份签名。2011年3月15日,彭飞向董兰凤出具借条,载明借董兰凤62万元,借期自2007年10月至今。董兰凤未向彭飞实际交付62万元,而是将周劲松出具的上述借条原件交付给彭飞。彭飞在该借条复印件担保人处签字确认。2013年7月28日,彭飞重新在其向董兰凤出具的借条上签名。上述事实证明彭飞系本案借款的实际经办人。在彭飞持有周劲松出具借条的原件,并由彭飞重新向董兰凤出具相同本金的借条时,彭飞自愿加入周劲松与董兰凤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成立。二审法院认为彭飞与董兰凤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现彭飞主张董兰凤与周劲松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但未提交足以推翻其分别以证明人和担保人身份两次在周劲松出具借条上签名事实的相关证据。结合董兰凤提交的银行存折记载的取款数额等事实,二审法院认定董兰凤具有出借能力且已经实际履行了涉案借款,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该再审主张不成立。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彭飞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彭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欣
审 判 员 李超光
代理
审判员 郝万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