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064号
原告:张丽双,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苏州市丰韵大闸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圣堂村凤阳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双诉被告苏州市丰韵大闸蟹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丽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丽双负担。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