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24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林乐田,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林乐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4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林乐田应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XXXXXXX.14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林乐田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乐田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禹钢
审判员沈文轩
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淑敏
审判长 陈禹钢
审判员 陈禹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