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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20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李伟峰、张七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冬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伟峰,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七景,女,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申请执行李伟峰、张七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渑民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庆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