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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1359号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福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福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1359号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10190XXXX。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灵,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福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76218463-5。法定代表人张立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梅,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被告北京福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通顺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福通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经询问,原告城建公司确认被告福通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福通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福通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北京福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竞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默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