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201-1号
申请执行人:胡萍,女,汉族,1979年2月11日出生,住高县复兴镇。
申请执行人:谢加均,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高县复兴镇。
被执行人:朱华林,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本院在执行胡萍、谢加均申请执行朱华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吴明磊
审判员 孙 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