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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324号

刘秀云与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0-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秀云;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刘秀云,女,汉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峰,地址:南阳市西峡县工业大道。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献奇,地址:南阳市中州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云诉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云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秀云负担。

审 判 长  刘琳瑜

审 判 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