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324号原告刘秀云,女,汉族,1953年8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峰,地址:南阳市西峡县工业大道。被告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献奇,地址:南阳市中州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云诉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南阳新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云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秀云负担。
审 判 长 刘琳瑜
审 判 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