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潘连云,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倪阿英,女,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立案申请执行人潘连云与被执行人倪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倪阿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倪阿英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倪阿英一直不在家中,难以寻找,被执行人倪阿英与倪孟云名下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虹桥镇三村新沙路的房产、乐清市虹桥镇虹淡路3×号的房产已经本院依法查封(另案查封),银行无存款记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倪阿英尚欠申请执行人潘连云执行款3万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字第3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连新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林伟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