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119之三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宜州市支行被执行人广西xx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宜州xx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韦xx申请执行人中国xx宜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xx工程公司、宜州xx开发有限公司、韦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563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广西xx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归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xx宜州市支行借款本金19269267.83元及利息1645588.71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1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被执行人宜州xx有限公司、韦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71244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xx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第119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广西xx工程公司、宜州xx有限公司、韦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2012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xx有限公司宜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广西xx工程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向广西xx工程公司贷款2000万元。被执行人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州市庆远镇xx路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同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韦xx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16)桂1281执11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宜州市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州市庆远镇xx路的房地产和冻结被执行人韦xx在广西宜州xx工程公司、宜州市xx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利益(或股权)。目前正在处置当中,待处置上述财产变现后,将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分。除此外,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书面征询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晓覃远飞覃远飞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