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571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九佛西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
委托代理人:陈选胜、汤嘉瑶,该司员工。
被告:潮州市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枫路侨中石坊门口水电局办公楼1-6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雄。
被告:潮州市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石鼓大龙路21号办公楼一楼。
负责人:陈涛。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潮州市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伟均
人民陪审员 林润兰
人民陪审员 萧春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恩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