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文德祥。
被执行人:崔龙。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龙银行存款44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文德祥与崔龙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文德祥。
被执行人:崔龙。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龙银行存款44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