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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418号

文德祥与崔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德祥,崔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文德祥。

被执行人:崔龙。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龙银行存款44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