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23民初251号

四川金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清林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金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唐清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51号原告四川金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丕林,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绍建,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清林。本院在审理四川金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唐清林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四川金绿园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四川金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苟中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瑞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