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终字第01683号

上诉人张林与被上诉人冯教平、刘伟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林,冯教平,刘伟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016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俊峰,山西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教平,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峰,山西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红,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林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侯俊峰,被上诉人冯教平及委托代理人李峰、被上诉人刘伟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5.5万元的性质持有不同意见,各执一词,上诉人认为这钱是押金,如其房屋建好后对二被上诉人的房屋没有影响,则5.5万元应当返还;而被上诉人则称5.5万元不是押金,因上诉人建房损坏其护坡、下水管道、采光、占用了15平米的宅基地,5.5万元是作为一种补偿。据此,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大宁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发回大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 峰

审判员 祁定国

审判员 刘临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博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