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01192号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住所地:奉化市大堰镇大名路*号。
诉讼代表人:包海军,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一栋,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练孟彪。
被告:张移军。
被告:杨丹。
被告:董辂钰。
被告:江旭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诉被告练孟彪、张移军、杨丹、董辂钰、江旭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办理缓缴手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左红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印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