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01执181号

林俭斌申请执行成都抗蔬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俭斌,成都抗蔬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林俭斌,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礼州镇。被执行人成都抗蔬力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洗面桥下街19-61号。本院在执行林俭斌与成都抗蔬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5)西昌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成都抗蔬力科技有限公司在宁南县交通局的工程款35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成都抗蔬力有限公司在宁南县交通局的工程款3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金 雳

审判员 杜慧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