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219号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曹小燕。
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曹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陈毓华
人民陪审员 邱根弟
人民陪审员 费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朱溯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