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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2219号

曹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219号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曹小燕。

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曹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陈毓华

人民陪审员  邱根弟

人民陪审员  费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朱溯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