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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171号

岳耀琴与刘秉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耀琴,刘秉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岳耀琴。被执行人刘秉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23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秉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83,240元,申请执行费1,14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秉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389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金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