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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3民初80号

杨登厚与杨双健、龚文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登厚;杨双健;龚文书;龚文亮;云南通海高新焊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23民初80号原告杨登厚,男,1984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委托代理人杨宏书,男,1970年4月27日生,通海县四街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双健,男,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被告龚文书,男,1971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被告龚文亮,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云南通海高新焊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纳古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子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厚与被告杨双健、龚文书、龚文亮、云南通海高新焊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登厚于2016年2月25日以其与被告杨双健、龚文书、龚文亮、云南通海高新焊管有限公司自愿达口头和解协议,并且被告杨双健、龚文书、龚文亮、云南通海高新焊管有限公司已按达成的口头和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登厚与被告杨双健、龚文书、龚文亮、云南通海高新焊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双方自愿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并且被告杨双健、龚文书、龚文亮、云南通海高新焊管有限公司按口头和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杨登厚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交纳即760元,由原告杨登厚负担。

审判员  黄从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文苑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