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894号
原告:杭州唐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二区9幢一楼02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橙,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彬玲,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叶盛蓝,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杭州唐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彬玲、叶盛蓝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二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彬玲、叶盛蓝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杭州古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庭餐饮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截止2014年11月4日,双方对账确认古庭餐饮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26501元。因古庭餐饮公司一直拖欠货款,原告曾于2015年2月10日起诉主张货款。2015年7月原告发现古亭餐饮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而注销。二被告作为古亭餐饮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明知古庭餐饮公司尚有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仍向工商登记部门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一、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126501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履行期止,暂计至2015年10月2日为3947.89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对账确认函、送货明细、送货单,证明古庭餐饮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26501元;2、诉请调解告知书,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2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古庭餐饮公司偿还货款126501元;3、公司基本情况表,证明二被告是古庭餐饮公司的股东;4、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清算报告,证明两被告通过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因案涉纠纷原告于2015年3月3日诉至本院,古庭餐饮公司2015年1月25日成立清算组,2015年5月26日编制公司清算报告,报告载明公司总负债为零,古庭餐饮公司股东会决议确认清算组报告。同日,古庭餐饮公司注销登记。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以原告起诉的古庭餐饮公司主体资格灭失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古庭餐饮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与原告进行对账清算,并出具结算单确认欠原告货款126501元。古庭餐饮公司应按其结算金额向原告支付货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系古庭餐饮公司股东,在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时,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古庭餐饮公司对原告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编制虚假负债情况,亦未书面通知原告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故根据前述规定,二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赔偿货款损失及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秦彬玲、叶盛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唐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损失12650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被告秦彬玲、叶盛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丁观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杨 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谢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