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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特611号

王奕骁与黄勇、李卫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奕骁,黄勇,李卫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特611号申请人王奕骁,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黄勇,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申请人李卫杰,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奕骁与申请人黄勇、李卫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奕骁因与申请人黄勇、李卫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经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三车车损及护栏由王奕骁承担(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施救费(凭票)由王奕骁承担;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王奕骁与申请人黄勇、李卫杰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发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关璐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