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552号罪犯唐治彪,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瑶族,广西恭城县人,住广西恭城县,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作出(2013)绍越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治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6年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治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治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唐治彪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治彪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小玲
审 判 员 俞永平
代理
审判员 李文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戴皖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