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55-1号申请人宁夏沅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大坝电厂。法定代表人郭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宇,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银川金昊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4号金泰大厦A座十一层11号。法定代表人殷兆平,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宁夏沅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川金昊运科贸有限公司在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货款)12万元或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宁夏沅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宁C×××××车辆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因被申请人银川金昊运科贸有限公司在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货款)12万元已不存在,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宁夏沅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申请人宁夏沅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宁C×××××车辆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