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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645号

王奇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645号原告王奇,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一元,由王奇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阎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