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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042号

姜鲁豪与刘洪青、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鲁豪,刘洪青,刘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042号原告姜鲁豪。被告刘洪青。被告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鲁豪与被告刘洪青、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姜鲁豪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曲沂社区C11号楼2单元XXX室和担保人姜自让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曲沂社区C11号楼4单元XXX室的房产两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姜鲁豪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曲沂社区C11号楼2单元XXX室和担保人姜自让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曲沂社区C11号楼4单元XXX室的房产两套予以查封;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