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民初71号原告徐某1。法定代理人徐某2,男,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徐某1父亲。被告左某,女。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卫辉市。
原告徐某1诉被告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徐某2,被告左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1诉称,2014年6月10日,徐某2和左某自愿协议离婚,婚生子徐某1由徐某2抚养,左某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可从离婚,到现在被告从未支付一分钱,为维权,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18个月的抚养费9000元,并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每月10号之前将500元抚养费打入指定银行账号。
被告左某辩称,抚养费应该出,但现在没有钱,等有钱了给他。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徐某2身份证复印件1份;2、徐某1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3、离婚协议书1份。被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左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庭审调查、质证,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徐某1于2007年1月28日出生。原告父母徐某2、左某于2014年6月10日离婚,依据离婚协议书,原告徐某1有其父徐某2抚养,其母左某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后原告母亲左某,未按协议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原告借故诉至本院。综上,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从2014年6月份起,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0元,本判决生效之月,由被告左某将之前拖欠抚养费一并结清给付原告。以后,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抚养费,至到原告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保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兰 来自: